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服务范围 > 就业安置

我军,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有过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04 11:15:44| 浏览次数:166

看到这个标题,很多人会想,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不就是退休、转业和复员吗?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年代、不同职级的退役军人,存在着不同的安置方式。而在地方,不少人、甚至是一些身处一线做退役军人工作的同志,也未必能完全搞清楚。所以,我们试着讲一讲这个问题。未尽之处,欢迎您留言补充、纠正。

一、退役军人的人员构成
根据2020年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包括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军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官是指被授予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士。以前曾先后称为志愿兵、士官,通俗讲,就是享受工资待遇的士兵。通常从服役期满的义务兵中择优选取和套改,近年来,大量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军士)学员被直接授予相应军衔。我军1955年建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明确将士兵军衔区分为士官、军士和兵,2022年颁布《军士暂行条例》,将士官改称军士。这讲的是历史沿革,同一类现役军人,1988年前称志愿兵,1988年后称士官,2022年改称军士。
义务兵。是指服义务兵役、享受津贴待遇的现役军人。也就是不发工资,每月发点津贴作为零花钱的现役军人。以前,按照军兵种的不同,义务兵的服役期年限也不同,有两年、三年,还有的超期服役为四年、五年,甚至更长。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统一改为2年。
不知道您注意到没有,前边的定义说,退役军人包括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为什么加一个“等人员”呢,难道还有军官、军士、义务兵之外的现役军人?没错,那就是文职干部。199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明确,“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由此,我们知道,文职干部不称为军官,是因为他们不授予军衔,但它和军官一样,都是军队现役干部。其在军队的待遇和军官完全相同,根据部队编制和工作需要,军官和文职干部可以相互转换任职。文职干部属现役军人,其退役安置安置政策与现役军官完全相同。
进一步说,我军内部,还有一类文职,叫做“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并先后于2017、202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文职人员属于非现役人员,所以不存在退役之说。
而随着近年来军队改革的深入,“文职干部”已步入历史。而“文职人员”队伍,正在不断扩充。
二、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
自建国以来,我军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名称也不尽相同,本文力争最大限度地予以罗列。
(一)离休
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世界仅有中国有离休。具体地说,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这一制度,军队与地方有相同的政策依据。详见国发[1982]62号。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军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有资格享受离休待遇:(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2)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4)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具备上述条件的军官,离休年龄为:师职以下军官年满55周岁,军职军官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军官年满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
(二)退休
1、退休军官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2)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3)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①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②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③ 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2、退休士官(军士)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9〕27号通知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2020年颁布《退役军人保障法》,“士官”称谓被“军士”取代。
随着军改的深入,退休的具体条件有所演进。本文意在罗列安置方式,具体条款不予赘述。
(三)转业
转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现役满一定年限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
自2011年颁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起,退役士官的安置方式,不再包括“转业”一词,改 称“安排工作”。2020年颁布《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士的安置方式中,仍不包括“转业”,继续沿用“安排工作”这一名称。
而无论“转业”,还是“安排工作”,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由党和政府安排相应工作。
(四)自主择业
根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也就是说,按照此文规定,转业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方式,属于转业的一种。
中发[2001]3号文明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逐月发给退役金”,“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由此可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只要没有被选用为党和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可享受退役金直至终老。
2020年颁布《退役军人保障法》,自主择业这一安置方式退出历史舞台,此前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待遇不变。
(五)逐月领取退役金
是2020年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的一种安置方式。
根据“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军官和军士,可按“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退出现役。
1、军官。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1)担任军官满16年的;(2)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3)服役满20年的;(4)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2、军士。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1)担任军士满16年的;(2)服役满18年的;(3)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该规定明确, 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1)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2)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3)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4)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按照该安置办法退役人员,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六)复员
这一名称,是最早出现、最为基础、沿用最久的一种安置方式。以复员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复员费。从字面理解,也就是“回到从前”、恢复原有身份的意思。用官方语言说,叫“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士兵正常复员。是指服役期满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发放一次性复员费,正常退出现役。最初的复员,城镇兵安排工作,农村兵回乡务农。2011年颁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后,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已不包括“复员”,而是代之以“自主就业”。事实上,就是从法理上取消了部分城镇兵复员后安置工作的政策。
2、干部自愿复员。是指军官和文职干部,达到《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役条件,本人自愿放弃干部身份,作复员安置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按照复员退出现役。
3、干龄不达标的退役干部。是指军官和文职干部,未达到退出现役的最低干龄要求,因个人及家庭存在某种特殊情况,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经组织批准,纳入复员范围。

4、犯了错误的退役干部。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还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通常按复员退出现役。

(七)安排工作

是2011年后针对退役士兵的一种安置方式,实质上类似于“转业”安置。
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八)自主就业
2011年颁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的一种安置方式,基本等同与以前的“复员”,意在强调“不安排工作”。
(九)供养
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三、未来退役安置方式演进的几点思考
(一)大道至简。个人认为,安置方式的名称,应该是越简单越好,而不是越复杂越好,最好能让外行也能从字面上读明白。比如退休、转业、复员这三个沿用最久的安置方式,简单流畅,清清楚楚。
(二)殊途同归。就是军官、军士和兵,尽管级别待遇有差异,但在安置方式的命名上,完全不必另搞一套。比如转业和安排工作,基本就是一个意思,没必要军官叫转业,士兵叫安排工作。名称一致,具体待遇有所差异也就行了。
(三)行稳致远。退役军人的安置,是军之大事,国之大事。在具体安置方式的设计上,应该高屋建瓴、着眼长远,最大限度地使用高度概括的最具确定性的词汇,力求精确凝炼,防止随意改换。也就是说,尽量用管长远的规范化的字眼,以保证政策的持续稳定。这和与时俱进并不矛盾。



Copyright © 军培集团 版权所有
电话:4009988353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揽胜汇 D栋写字楼15A-06 备案号: 鄂ICP备2022010829号-1

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